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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附加税法草案征求意见,截止9月27日

2026-09-12 13:15     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      作者:编辑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附加税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27日。征求意见通知署期为8月28日,截至9月12日仍在反馈期内。征求意见稿尚未生效,施行日期仍未确定;企业当前申报应继续执行现行规定。

草案提出,在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缴纳地方附加税。计税依据拟为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并对免抵税额、直接减免税额以及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等事项作出具体处理安排。因此,理解计税口径时应先核两税实际税额及调整项目,不能直接以营业收入乘以附加税税率。

税率方面,草案提出11%至13%的幅度,由省级人民政府在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按规定备案。这是拟交由地方确定具体税率的制度安排,并不等于全国统一适用13%。草案还规定,进口货物,以及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不征收地方附加税。

按照草案安排,地方附加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拟与增值税、消费税一致,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法律施行时停止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起草说明将整合三项税费、保持总体税负稳定列为改革思路。这里的停止征收以未来法律施行为前提,当前不能据此停止缴纳现有税费。

企业可利用意见反馈期,结合实际业务梳理留抵退税调整、跨地区经营及不同税率衔接等问题,并通过通知公布的正规渠道反映建议。内部测算宜明确标注“征求意见稿情景”,与当前申报台账分开;对合同报价、税费预算和系统参数的正式调整,应等待最终法律、施行时间及适用地具体规定确认。

官方来源:征求意见通知地方附加税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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