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准确理解什么是“农业生产者”。现行税法将农业生产者规定为从事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显然,农业是一个大农业的概念,农业生产者,不仅包括农业生产单位,还包括农民个人,给予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和产业导向。
2.要准确理解什么是“自产”。“自产”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活动。在这里,植物的“种植”和“收割”, 动物的“饲养”和“捕捞”属于并列关系,直接从事“种植”、 “收割”、 “饲养” 和“捕捞”中的任何一项活动,都是“自产”。 农民采挖野生雷公藤,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林业中的林产品采集,即在天然林地和人工林地进行的各种林木产品和其他野生植物的采集等活动,也就是从事税法所称的“收割” 活动,当然属于“自产”。
3.要准确理解什么是“农产品”。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目前,具体征税范围按照财税字〔1995〕52号文件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因此,野生雷公藤属于药用植物类农产品。
根据上述分析,农民销售自己采挖的野生雷公藤,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