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增值税 > 增值税实务 > 正文

定期定额缴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能否不按定额缴税

2016-10-17 09:59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定期定额缴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不按定额缴税可以吗? 问题答复:

    不可以。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