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增值税 > 增值税实务 > 正文

类似“买一赠一”提供的物品是否应该视同混合销售

2016-10-07 22:18     来源:     

酒店房间内提供的物品、卖房子赠家电、卖澡盆赠按摩等业务中,所赠送的商品或服务是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呢?还是作为混合销售不再另行计价?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以酒店为例,酒店在提供客房服务的同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属于免费提供。比如酒店在房间内为住宿客人免费提供矿泉水、水果、洗漱用品等,这种物品赠送应该看作是酒店的一种经营模式。表面上看是“免费提供”,实际上其价格已经包括在住宿费中,其实质上是有偿的,由消费者以住宿名义一并支付了。因此,所赠送物品不应该作为视同销售另行征税,该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应按照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照住宿费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会计核算上,矿泉水、水果、洗漱用品等应该作为营业成本入账。

(二)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属于收费提供。比如酒店在房间内为住宿客人提供明码标价的餐饮服务、橱窗内物品、吧台的酒水等,都属于房费之外另行收费的情况。酒店的这种行为属于兼营,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会计核算上,明码标价的各类商品和服务一般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单独核算。

卖房子赠家电、卖澡盆赠按摩等类似“买一赠一”业务道理同上。有的同学说,酒店服务和免费赠送的矿泉水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能算上混合销售吗?可偏偏就是有人看中了房间这些赠品才入住的,你说能没关吗?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