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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控专用设备及技术服务费抵减增值税实务16问

2016-05-24 15:02     来源:小陈税务     

1、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及支付的技术服务费可以抵减增值税吗?

答: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2、抵减增值税和进项税额抵扣是同一概念吗?

答:不是同一概念。抵减增值税是指全部费用(价税合计)一起抵税,进项税额抵扣指的是税额部分的抵扣。

3、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以抵减增值税吗?

答:不可以,该费用由纳税人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4、防伪税控系统全面升级更新报税盘***元可全额抵减吗?

答:可以

5、可以抵减增值税的专用设备具体包括哪些?

答: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和传输盘。

6、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及支付的技术服务费是否可以抵减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升级版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服务费都可以抵减增值税。

7、购买税控设备包括总分机,总分机一并购买,分机能否全额抵减?

答:初次购进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也可进行全额抵减。

8、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的电脑和打印机、以及支付的电子申报系统的技术服务费,能不能全额抵减增值税?

答:不可以。电脑、打印机属于通用设备,不属于可全额抵减的范围。但一般纳税人购买电脑、打印机如用于增值税项目且取得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9、购买税控系统设备抵减增值税是否需要取得专票?

答:纳税人(含小规模)购置升级版的税控设备,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抵减。

纳税人(含小规模)支付税控系统的技术维护费,取得发票为普通发票,可以全额抵减增增值税。

10、一般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及支付的技术服务费全额抵减增值税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能同时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及支付的技术服务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1、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税额,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需认证?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用于抵税的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并不直接起着抵扣进项税额的作用,未明确是否需经认证。因此,对于其是否还需要经税务机关认证各地的规定并不相同。执行中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专用设备,取得填开日期在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票重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专用设备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认证。本公告下发前已认证抵扣初次购买专用设备税款的纳税人,应在申报全额抵减专用设备费用的当期,同时对该专用设备的税额作进项转出。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认证后方可作为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有效凭证。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确属未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也准予作为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有效凭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函〔2012〕61号)第二条规定,2011年12月1日以后纳税人首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在申报抵减应缴纳增值税税款时,主管国税机关应查验其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对已认证抵扣增值税的,则需从价税合计额中予以扣除。

12、一般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及支付的技术服务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想改为抵减增值税该怎么处理?

答: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已抵扣的税额,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反映除上述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同时在申报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抵减的数额。

13、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及支付的技术服务费抵减增值税,该怎么填写申报表?

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抵减增值税的情况需同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本期发生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栏填写。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4、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及支付的技术服务费抵减税额有没有期限?要在多久之内全部抵减完?

答:没有期限。

15、是以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及支付的技术服务费抵减税额后的应缴增值税税额为基数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还是抵减前的税额为基数?

答:应抵减税额后的应缴增值税税额为基数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6、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及支付的技术服务费抵减税额的会计分录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关于“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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