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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将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出租如何交增值税?

2016-05-18 1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营改增以后,公司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土地出租给别的单位使用,如何交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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