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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问题

2016-04-01 16:42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问:我司购进的办公用品,既用于免税业务,也用于不免税业务。那购买该笔办公用品取得的进项税,可以全额使用么?
    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如果您公司购进的办公用品属于固定资产的,可以全额抵扣。如果您公司购进的办公用品不属于固定资产,就按实施细则的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办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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