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五、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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