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你司虽未开具发票,但根据规定已发生纳税义务,应据实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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