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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016-03-28 16:01     来源: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问:我是做二间公司的帐,因不小心把A公司的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入到B公司电子系统上传国税网,且对比通过(B公司),但B公司无抵扣该笔进项税,导A公司无法网上认证对比该张发票,A、B公司该如何处理?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1号)的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重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申请稽核同一份海关缴款书,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与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数据相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出现张冠李戴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比对错误,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报告并由税务机关作相应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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