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增值税 > 增值税实务正文

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

2016-03-15 17:01     来源:中国会计网     

增值税的起征点调整如下所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2008年12月18日)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2011年10月28日)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