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抵扣期限的相关规定如下所示:
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注意: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180天没有到税务部门比对认证,就不能凭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了。
2、因为超过180天了,是由于购货单位的问题,是不能开红票冲回的,因为对方已经作了增值税销项税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