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起征点如下所示:
增值税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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