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实务处理
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其生产过程中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购进该礼品时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该货物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进项税额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