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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的再生水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2015-12-01 16:49     来源:中国税网     

  问:污水处理一般纳税人企业,自产的再生水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 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目录》中的规定,污水处理厂自产的再生水可以享受增值税50%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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