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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情形下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2015-11-05 16:57     来源:中国税务报     
 

  根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纳税人纳税,对一些特定的经营行为,一般纳税人同样可适用简易办法征税。

  四种情形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在“营改增”中,有些企业可以抵扣的项目不够,考虑到要减轻纳税人税负,《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具体有以下4种情形:
  一、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考虑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公益属性,而且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在“营改增”初期大量的运输工具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条,如果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其适用税率为11%,在票价不变的情况,企业的不含税收入必然大大减少。运输企业为了达到原来的收支平衡,一是向政府要补贴,二是通过涨票价向消费者转嫁增值税税负。为了不增加公众的负担,因此政府允许运输企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式计算。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二、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之前有形动产租赁属于营业税征收范畴,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其进项税额不能在“营改增”后抵扣,按17%的税率征税,税负太重,因此允许其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特定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动漫属于国家扶持产业,且大多属于智力创作,允许动漫企业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有利于促进动漫产业的发展。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服务包括: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四、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后,按6%税率征税。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等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应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需要注意的问题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要细思量。应该说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目的在于节税。但不是任何情况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都可以少纳税,因此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要通盘考虑,不能一味选择,而且需要准确估算未来36个月内究竟有多少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因为财税〔2013〕106号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有形动产经营租赁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范围如何掌握?首先,一般纳税人经营租赁中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有形动产,必须是其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其次,并非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所有有形动产都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试点纳税人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应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同时,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对于纳税义务发生在试点实施之日前的有形动产租赁,并不缴纳增值税,当然也就不存在计税方法的选择;再次,对于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的经营租赁,并非一定要求采取简易计税办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办法。承租人情况不同,其对增值税发票的要求也不同。如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并不需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而对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很重要。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视承租人身份的不同而选择不同的计税办法?这显然是不行的,因为纳税人必须采取统一的计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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