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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初级农产品进项抵扣问题看增值税改革

2015-07-22 10:30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叶莉莉

  在增值税立法的方向上,千万不能杂糅进太多的财政再分配功能。换一句话说,未来的增值税法需要更多的纯粹性,把重点放在征纳的公平性和强制性保障上。需要财政扶持的,完全可以用财政第三方转移支付等诸多手段实现。

  作为主流税种,增值税的立法进程在不断加快,其内容也在持续删减和添并当中。既然是未来的“法”,就必须具备较强的前瞻性和包容性,以实现在较长时期内保持约束机制的一贯性和合理性,从而避免特殊规定林立、概念割裂严重、界限模糊和有失公允等诸多问题。笔者仅从初级农产品的征纳税及其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链条中的角色,来分析增值税改革应注意的问题。

  初级农产品直接与农林牧渔业关联,更直白地说是与农民的利益休戚相关。1995年出台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以下简称《注释》)对初级农产品进行了定义,至今已有20年。其间,生产力水平和加工工艺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初定义的内容已不能涵盖目前的新工艺、新产品。

  举例来说,《注释》把“原竹”定义为: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那么,目前用作坊和小型机械直接处理好的竹丝、竹胚、建筑用脚手片等,是否符合上述定义就要打上一个问号。从字面上看,要说以上产品是初级农产品确实有些牵强。但要说不是,现实情况是很多农户为了满足购买方的需求,增加销售渠道和产品价格,往往在对外销售竹产品前提供以上初级加工服务,毕竟如今的机械化水平和便利程度都已经大大提高。这样,第一个问题来了:已有规定对初级农产品的定义太狭窄了,已不能包容新工艺和新产品,致使歧义。

  初级农产品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三)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农产品必须是农业生产者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买价为收购凭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或者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目前,除部分行业如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及根据《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浙江省从2014年8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棉花(皮棉)、蚕茧、山核桃籽(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棉纱、缫丝、山核桃(仁)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试点范围。除上述核定扣除的行业外,其他农产品进项抵扣均采取购进扣税法。这样,第二个问题出现了:过渡期间的初级农产品进项抵扣政策存在显著的产品政策差异和地域政策差异,确实会影响一部分初级农产品的转化应用方向和产业基地的转移。

  初级农产品进项抵扣政策不仅复杂,而且不易操作,不易把握,这是第三个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点及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者委托税务机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进项抵扣税额的凭证。另从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以季度为纳税期的不超过9万元。以上两点就造成购买方如需要普通发票抵扣,就必须要弄清楚销售方是否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哪怕是购买零星的农产品。但是,这在现实中让购买方难以把握,因小规模纳税人是按月(季)销售额来确定是否免征增值税,如当月(季)开具发票,销售方往往自己也不确定是否纳税(超过起征点)。

  从法的严肃性和政策的公允性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初级农产品的定义应该更加宽泛,以便包容更多不可预测的新产品和新工艺的产生。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在向各省征集应纳入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的基础上,立即着手扩充《注释》。

  在增值税立法的方向上,千万不能杂糅进太多的财政再分配功能。换一句话说,未来的增值税法需要更多的纯粹性,把重点放在征纳的公平性和强制性保障上。而需要财政扶持的,完全可以用财政第三方转移支付等诸多手段实现。回归到本文论及的初级农产品,要大胆摒弃已有的条条框框,依据纳税主体特点或者征税对象的宽泛概念进行单一概括和分类。例如,购进初级农产品作为原材料,不再区分货源,即无论销售方是否享受增值税优惠,仅仅凭产品的属性来决定是否可以依法抵扣相应进项税额,且统一实行核定扣除法,取消购进扣税法,从而彻底规避诸如免税条件的判定困难问题,还可以防止部分不法企业利用上游免税政策漏洞长期不缴税、事后把企业注销或“非正常”了之。

  现在国家在倡导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但有些未及时修改的规定与之不合拍。比如说,初级农产品的提供者若想享受法定的减免税优惠,必须提供规范的并准确计算相应销售和所得的依据,否则依法不能享受优惠。事实上,谁能为一对小夫妻起早贪黑卖点蔬菜,还要聘个会计核算销售找到合理的理由呢?他们做不到,也不应该这么要求。所以说,不能为了堵塞某个漏洞而事无巨细地搞得征纳双方都喘不过气来。既然大方向上是要扶持“菜篮子工程”,那么,只要它是可以装进“菜篮子”的,就可以无条件地直接免税。至于作假、虚开,刑法威慑和道德谴责责无旁贷。

  “营改增”为增值税立法目标扫除了最后的障碍。在此大背景下,需要用更豁达的法制思想来修改目前的各项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的重视方式不能停留在以前落后生产力的环境下,而是应接受“普法在前、守法在中、护法在后”的先进理念。关于初级农产品的增值税征纳政策需要一个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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