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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简易征收二手固定资产后,再销售处理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015-07-14 15:09     来源:小陈税务     

  我公司2010年及其以后期间采购了一些二手固定资产,这些固定资产是前手公司在2009年以前年度购买的,当时前手公司开具给我们简易征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在我公司要把这些二手固定资产出售给其他公司,要如何征收增值税?

  12366答复:根据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故贵司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争议:

  文件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

  (一)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财税〔2014〕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本条“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自2014年7月1日起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综上述分析

  1.企业购买适应简易征收二手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该属于“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购买简易征收二手固定资产后,再销售处理应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

  3.是否可以按照销售旧货处理,也就是转让上述旧固定资产设备属于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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