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由于日本总社的计划变更,导致我公司国内采购部分材料无法使用只能进行废却,损失由日本本社负担,请问是否有增值税,如果有增值税,是计提销项税还是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如果是保险赔偿,增值税处理是否又不同?
回复:
由于日本总社的计划变更,导致您公司国内采购部分材料无法使用只能进行废却,损失由日本本社负担,您公司取得是赔偿金,没有取得销售货物收入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涉及增值税。也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丢失、被盗、霉烂变质损失,即不属于增值税进项转出的情况,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同理,如果是保险赔偿,也不涉及增值税,也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