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19年度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2019-06-12 22:00     来源:会计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新财会〔2018〕6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于每年3月30日前完成年度备案”的要求,为做好201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为广大会计从业人员提供高质量继续教育培训服务,自治区财政厅决定组织开展2019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年度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条件及申报材料
 
  申报会计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具备完成所承担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的相应条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参与承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要有固定的教学场所。需提供教学场地租房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
 
  (二)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面授课程不少于30门,网络教育学时不少于500学时。提供学校继续教育课程设置、授课教师、学时等内容。
 
  (三)需提供学校年度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培训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等。
 
  (四)提供加盖培训机构公章的教师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和近三年内培训师资研究成果,如:出版著作、在刊物上发表的专业文章、荣获的奖项等资料。
 
  (五)提供历年承担会计继续教育组织任务的完成情况,如:继续教育开展人数规模、服务单位、服务质量等证明材料。其中:网络培训机构需具备承担五个以上省级会计继续教育和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的资质。
 
  (六)民办培训机构还需提供办学许可证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经营范围需有“会计继续教育培训”项目。
 
  二、报送要求
 
  (一)明确报送时间。备案截止日期为3月1日,其中:各地(州、市)将本地区面授培训机构年度备案文件及表格加盖公章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网络培训机构将申报材料邮寄至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申报时间以邮戳时间为准。
 
  (二)逐级审核报送。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向所在地县级财政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申报,各县(市)级财政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报送本县(市)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年度备案资料,由地区(州、市)汇总审核后逐级报送至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培训机构申报资料作为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档案由各县(市)财政部门保存,以备查阅使用。
 
  (三)内容完整真实。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完整,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报送虚假材料,将纳入培训机构“黑名单”,不予使用。
 
  三、审核监督要求
 
  (一)严格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年度备案审核工作。杜绝将师资短缺、培训课程设置不合理、无教学场地的培训机构作为县级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对以前年度存在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和乱收费、只收费不培训,被投诉经核实情况属实等问题的培训机构,不允许纳入2019年度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范围。
 
  (二)定期开展培训检查。各级财政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报送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教学内容、课程设置、收费情况、培训档案建设等进行检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发现问题应当责令其立即纠正,问题严重的应暂停或取消其培训资格。促进培训机构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三)开展政策宣传。各地州市财政局应当将本地区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对外公告,并做好继续教育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督促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及时将年度课程安排、收费标准、师资等向社会公开。
 
  联系人:田雨鑫,夏菲
 
  联系电话:0991-2359401,2359412
 
  邮寄地址:乌市明德路16号自治区财政厅财联大厦7楼
 
  邮政编码:830012
 
 
  201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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