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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贵州省统计师考试报名通知

2018-05-28 10:15     来源:中国会计网     

关于2018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贵州考区考试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各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57号)、《关于2018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统考办字[2018]1号)和《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90号)要求,现就我省2018年度统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考试和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考试科目、答题方式

(一)2018年度统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考试和高级资格考试日期均定为10月21日(星期日)。

(二)初级资格考试时间及科目为:

上午09:00——11:30 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

下午14:00——16:30 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

(三)中级资格考试时间及科目为:

上午09:00——11:30 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

下午14:00——16:30 统计工作实务

(四)高级资格考试时间及科目为:

上午09:00——12:00 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

(五)初、中级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高级统计师考试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

二、考试大纲

2018年度各级别统计专业技术考试大纲均已公布在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服务”栏目内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栏(http://www.stats.gov.cn/tjfw/tjzyjszgks/)。

三、考试报名方式、时间、地点及收费标准

(一)考试报名方式:考试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资格审查、缴费两个部分。网上报名时间为即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现场资格审查、缴费时间为2018年7月3日—7月14日。

(二)网上报名:考生登录http://www.gz.stats.gov.cn贵州省统计局,点击“网上报名”进入报名界面,按要求选择所在地区报名。

(三)现场资格审查及缴费:新报考人员和续考人员均须先在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成功并通过初审后,考生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由单位人事部门核实后加盖公章),新报考人员需携带一寸白底彩照2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学历复印件1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资格考试报名表》等资格审查相关材料,按“网上报名”时所选报名点到相应市州的统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和现场缴费;续考人员只须携带一寸白底彩照2张、身份证和打印的《资格考试报名表》按“网上报名”时所选报名点直接现场缴费。网上报名选择报名点为“贵阳市”的报考人员,请于2018年7月3日—7月14日(上午9:00-11:00,下午2:30-4:30)到贵阳市统计局人事处(贵阳市金阳市级行政中心B区306,联系人:王坤、电话0851-87989121)进行资格审查和现场缴费。

(四)打印准考证:现场资格审查及现场缴费成功并通过终审的考生请于2018年10月9日至10月20日自行登录报名网页打印。

(五)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黔价字(2002)233号文件规定,初、中级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按每人70元标准收取。

四、考场设置

(一)原则上中、初级在贵阳市设置考点,如果中、初级考生达到100人以上的地区,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可设置考点。

(二)高级统计师考试只在贵阳市设置考点。

五、考试成绩及合格标准

2018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采用标准化考试,答题卡送全国统考办集中机读阅卷,全国统考办根据当年阅卷评分情况确定合格标准。考试成绩查询系统将于考试结束两个月后在网上开通,届时考生可登陆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栏(http://www.stats.gov.cn/tjfw/tjzyjszgks/),查询考试成绩及合格标准。

六、考务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考试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尽早安排考试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加大报名的宣传力度,适当延长报名时间。全国统计考试办公室(全国统考办)将在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栏适时发布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信息,请各地考办相关同志注意浏览并告知考生,各地现场资格审查和缴费工作须在7月15日前完成。

(二)及时、准确上报考试信息

各地需按时完成网上初审和现场终审工作。6月20日前将现场资格审查具体时间和地点报送省统计考办,7月1日前完成网上初审工作,7月22日前将考试相关材料报送省统计考办(各地预留1张报考人员一寸白底彩照,待考生考试合格后用)。

(三)严肃考风考纪,加大监督力度

各地在现场资格审查时,必须严格掌握报考条件,认真核对报考人员的身份证件和资格证书,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根据相关考试文件规定,省统计局将在报名结束和考试前后对各地报考人员的报考条件进行抽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而通过考试的人员,一经查实,将取消资格,并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考风考纪是考试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保证考试成绩真实有效的关键。要加大考试工作人员培训力度,强化考试管理和保密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试纪律,落实考试管理工作责任制,确保考试各个环节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2018年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

2.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3.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附件1:

附件二:

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初级报名条件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报名参加统计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二)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款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或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六年者。

二、中级报名条件

除具备初级第(一)条款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三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两年。

(二)获第二学士学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

(三)获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

(四)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且从事统计(或经济)工作满十年并担任助理统计师(或相应职称)职务满二年者,或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统计(或经济)工作满十年并担任助理统计师(或相应职称)职务满二年者。现在国家机关工作或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不要求担任助理统计师(或相应职称)职务。

三、高级报名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各年度考核称职或合格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下同)博士学位后,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满2年。

(二)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后,或者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者经济师资格(以下简称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3年。

(三)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4年。

(四)获得非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上述学历、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其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附件三:

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1、考生在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置在课桌右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对,考试铃响后,才能答题。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60分钟内,不得交卷退场。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考生应按照要求在试题卷、答题卡规定的位置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码以及所在地区和单位等规定内容。

3、中初级试卷题目均为客观性试题,所有答案都要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填涂,注意对准答题号作答。如要修改,先用橡皮擦拭干净后再重新填涂。试题卷所需要填写的内容须使用蓝色、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

高级考试均为主观性试题,考生须使用蓝色、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作答,答题字迹要清楚、工整。

各级别考生除按要求填写规定的内容以外,不得在答题卡上做其它任何标记,否则按违纪处理。

4、中初级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允许考生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文具用品。高级考试采取开卷笔答方式,允许考生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文具用品和参考书籍、资料。

各级别考生严禁携带手机、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便携式手提电脑等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5、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试开始后,要独立答卷,严禁交头接耳、交换试卷、偷看他人试题答案等,也不得自行向其他考生借用文具和资料。要保持考场安静,禁止在考场内吸烟。

6、考场工作人员要严格管理。考生进入考场后,监考人员要认真核对准考证,对已经带入考场的违禁物品统一存放在指定位置妥善保管。对违纪违规的,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处理。

7、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对于试卷分发错误,试卷字迹模糊、有褶皱和污点等问题时,可以举手询问。

8、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需中途暂离考场的,须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人员陪同。提前交卷者,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9、考试结束前30分钟,监考人员提醒考生时间。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将答题卡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严禁考生将试题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监考人员要收齐试题卷、答题卡和草稿纸,确认无误封装后方可离开考场。

10、除佩带考区主任、主考、巡视、监考等有关工作标志的人员外,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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