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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差异

2014-11-19 09:47     来源:中国会计网     
  自然人王某拟在2013年个人全资投资设立一家企业,财务人员李某在代为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时,知悉可以采用“一人有限公司”或“个人独资”两种组织形式,便询问笔者这两种组织形式下缴税,相关的政策有何差异等。
  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投资设立,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有限公司,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投资人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两种组织形式下所得税征收有差别,对一人有限公司是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是征收个人所得税。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陆续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适用25%的比率税率;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等,企业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笔者整理了日常工作中经常碰到及易混淆的政策,分析如下。
  基本相同的所得税处理:
  (1)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不得扣除支出:分配给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税收滞纳金;赞助支出以及超过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
  (5)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有差异的所得税处理:
  (1)汇算清缴期限:有限公司企业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个人独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2)工资支出:有限公司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包括法定代表人或投资者本人),准予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投资者本人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标准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税前扣除;
  (3)折旧:固定资产计算折旧最低年限二者一致的:①房屋、建筑为20年;②机器、机械类生产设为10年;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最低年限不一致的:有限公司企业①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②电子设备为3年,而个人独资企业前述二类固定资产均为5年。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一般按照直线法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按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计算;
  (4)公益性捐赠:有限公司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5)资产损失:有限公司企业发生资产损失,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规定,发生损失不用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直接采用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申报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如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账款、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等,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6)开办费:有限公司企业发生的开办费支出,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采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不低于3年分期摊销;个人独资企业发生的开办费支出,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于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均额扣除;
  (7)股息、红利:有限公司投资于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作为企业的免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8)税收优惠: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有限公司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多,如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减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还可以加计扣除支出等。
  案例:
  某生产企业2012年度发生经营业务如下:(1)取得产品销售收入400万元;(2)发生产品销售成本260万元;(3)发生销售费用70万元(其中广告费、业务宣传费64万元);发生管理费用4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3万元);财务费用6万元;(4)销售税费4万元;(5)营业外收入8万元,营业外支出1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支出5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2万元);(6)对外投资取得投资收益8万元;(7)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60万元(其中投资者工资6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11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2万元;(8) 5月20日购买小货车一辆支出6万元,已计入固定资产,假定不考虑残值,已进入成本的折旧费用为6÷4÷12×7=0.875万元;(9)会计利润总额为(400-260-70-40-6-4+8-10+8)=26万元。
  第一种情况:假如企业为一人有限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1)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应调增所得额=64-400×15%=4万元;
  (2)业务招待费调增:按实际发生的60%的比例计算可税前扣除的限额为3×60%=1.8万元;按收入5‰的比例计算扣除限额为400×0.5%=2万元,应调增所得额=(3-1.8)=1.2元;
  (3)捐赠应调增所得额=5-26×12%=1.88万元;
  (4)税收滞纳金2万元应调增所得额;
  (5)福利费应调增所得额=11-60×14%=2.6万元;
  (6)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所得额=2-60×2.5%=0.5万元;
  (7)投资收益8万元应调减所得额;
  (8)应纳税所得额=26+4+1.2+1.88+2+2.6+0.5-8=30.18万元;
  (9)应缴企业所得税=30.18×25%=7.545万元;
  第二种情况:假如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应调增所得额4万元;
  (2)业务招待费调增1.2元;
  (3)税收滞纳金2万元应调增所得额;
  (4)投资者工资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投资者费用扣除额4.2万元应调减所得额;
  (5)福利费应调增所得额=11-(60-6)×14%=3.44万元;
  (6)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所得额=2-(60-6)×2.5%=0.65万元;
  (7)分回投资收益8万元不并入所得额应调减,单独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8×20%=1.6万元;
  (8)折旧应调增所得额=0.875-6÷5÷12×7=0.175万元;
  (9)应纳税所得额=26+4+1.2+2+6-4.2+3.44+0.65-8+0.175+5=36.265万元;
  (10)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36.265×30%=10.88万元,实际捐赠金额5万元小于扣除限额,可按实际捐赠额5万元扣除;
  (11)应缴个人所得税=(36.265-5)×35%-1.475+1.6=11.0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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