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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也有可筹划的空间

2014-11-19 09:44     来源:中国会计网     
  星期天,在一国企上班的邻居小惠急冲冲的跑来问我:“阿姐,你是做财务的,你会算个人所得税吧?”我说,“应该可以吧,说来听听。”她说:“我领了17,000元的奖金,居然被单位扣了3,000多元所得税,你说这是怎么算的。我老公拿了15,400的奖金,但他单位只扣他几百元税。”差距这么大,我一开始也真是蒙了。
  哦,原来是这样的,小惠的奖金是是同当月工资并入当月薪金所得一起以当月收入计算所得税:小惠当月工资扣除三保一金后余额为3,200元,所以其应纳税为
  (17,000+3,200-3,500)× 25% -1,005=3170(元)
  小惠老公的奖金是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算出,其应纳税为:
  15,400×3%-0=462(元)
  在小惠的抱怨中,我重新回顾一下现行个所税的执行办法。其实,两种看似相差甚远的计税方法都是对的,都是以《个人所得税法》为依据的。根据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按优惠方法计算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员工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现金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小惠因在6月份领了20,000元奖金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交纳所得税,所以她年末的奖金就只能与当月合并且按当月薪金收入计算纳税。小惠老公每月工资5,000元(扣除三保一金后),期间没领取过其他大额奖金,只在年底拿了全年一次性奖金15,400元。
  通过比较小惠夫妻俩的年薪收入发现,其实他们俩的薪金总额一样的,但因为两个单位发放工资的方式不同,其产生了不同的纳税效果,这就是个所税存在筹划空间的体现。
  现在我们整理一下小惠的个人帐单:
  小惠全年税前收入:3,200×12+20,000+17,000=75,400(元)
  上缴个所税:
  20,000-(3500-3200)×10%-105+(17,000+3,200-3,500)×25%-1,005=5,035
  则小惠全年纯收入:75,400-5,035=70,365(元)
  但小惠老公以同样的年薪,换个分配方式:
  每月工资5000元,全年奖金15,400于12月发放并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那则会是另一种纳税结果:
  全年应缴税费:
  (5,000-3,500)×3%×12+15,400×3%-0=1,002元)
  那么,小惠老公全年纯收入:754,500-1,002=74,398(元)
  由此可见,两种不同的分配方式,实际年收入差距:74,398-70,365=4,033(元)
  通过以上的实际例子可以看出,同样的年薪,在不同的单位,通过不同的分配方式,得出的纳税额差距还是挺大的。近日,通过搜集、比较和总结,本人得出在计划薪金制下,合理筹划个所税的几点建议:
  1、别浪费免税额。
  2、充分利用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扣税法(奖金尽量接近相应的临界点,但千万别进入税法“盲区”。)
  3、尽可能均匀分配各个月收入。
  能够做到合理合法的少纳税当然是个皆大欢喜的事情,但还要看单位的薪酬制度能不能支持所税的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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