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创办了A、B两家个人独资企业,2013年度,A企业账面实现利润3万元,B企业账面实现利润4万元。张先生从A企业领取年终奖金2万元,从B企业领取年终奖金2.5万元。将B企业变更为个体工商户,张先生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有无变化?
没有变更组织形式之前,张先生2013年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6780元[(30000+40000+20000+25000-1600×12)×35%-6750]。
张先生如果将B变成个体工商户,A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990元[(30000+20000-1600×12)×30%-4250],B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9490元[(40000+25000-1600×12)×30%-4250]。
经过税务筹划,张先生比先前节税12300元(26780-4990-9490)。
把合并或者汇总计算的所得分开,是个人所得税筹划常用的方法。不过,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不同,主体责任不同,必然影响组织的生产经营。当然,税务筹划是投资人考虑的重要问题,但不是唯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