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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托管理个人资产巧避财产税

2014-09-12 11:54     来源:中国会计网     

  财产可细分为:不动产,如土地、房屋、建筑物;动产,如交通工具,如汽车、汽艇、快艇、直升机等;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无形资产,如专利权、专有技术等。而财产税,就是以自然人所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近年来,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人们对于税收知识的认知度逐步提升,如何合理规避财产税成为许多人关心的话题。此间,利用信托对财产进行巧妙的管理,不失为减轻财产税税负的有效途径之一。

  对于交通工具,只要将自己的交通工具在不征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登记注册,就可能收到成效。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把交通工具转到专为自己建立的公司接受信托管理,最好是利用专业性的管理服务。

  例如,那些试图避开居住国沉重的财产税,但又能保持自己对游艇的实际所有权的人,可以将自己的游艇到加勒比国家登记注册。从法律角度看,船转到避税地公司接受信托管理后,就成为该公司的财产了。

  这种方法也可适用于汽车、飞机和直升机。但是,这里也可能会出现某些法律障碍,如有些国家根据财产的使用地标准征收财产税。

  将金融资产转为外国公司信托管理,是一种将资本转移出所有者的高税居住国的途径。但是,如果居住国实施外汇管制,禁止非法手段汇出外汇,那就可能会出现障碍。如果委托人在将自己的金融资产转入外国受托人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违法行为,那么从税收角度看,惟一的问题就可能出现在以后受托人将获取的信托财产所得汇给委托人的时候。这类汇出的所得应并入委托人的总所得中,在受益人居住国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动产因其不能移动的特性,对其转入信托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是,一旦不动产由外国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特别是该信托公司注册地与信托人所在国签有双边税收协定,以及该国的不动产税税率较低,那么这将有利于减轻受益人在所在国的财产税负担。在当地国家,即使没有相应的国际税收协定,占有不动产的外国公司也有可能享受给予外国投资者的某些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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