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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金分摊计税可减轻税负(下)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2.年薪制的年薪奖励。

  如某国有纺织公司经批准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公司从上到下实行全员年薪制,个人收入与企业效益挂钩。全体员工每月预领基本薪金1500元,2004年度的经营情况经考核,符合年初计划指标,决定兑付奖励金,某车间员工王五得奖8000元。

  2004年度王五的个人所得税:每月税款=(1500-800)×10%-25=45元。

  年终奖金8000元,平均每月为666.67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是10%和25,故应纳税额=8000×10%-25=775元。

  3.绩效奖励。

  如某银行实行绩效工资,员工每月从工资性收入中扣下20%,年底视企业经营效益,考核合格的,发还该20%,并相应奖励该数额的5倍~10倍;考核不合格的,该20%不发。存款一部的马经理每月工资性收入2000元,每月发放工资时仅发1600元(企业账务也是按1600元处理),年终经考核合格,行里发放其奖励金10倍,年终一次取得收入9800元。其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每月税款=(1600-800)×10%-25=55元。

  年终奖金9800元,平均每月为816.67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是10%和25,故应纳税额=9800×10%-25=955元。

  新规定的特点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的新规定,突出以下几个新特点:一是新规定将一次性奖金的政策概念从单纯的“数月”奖金延伸扩大到实行年薪制办法的个人年薪收入、实行绩效工资办法的个人绩效奖励收入,将以前三者收入性质相同却计税政策迥异的收入项目统一到一起,平等对待,一视同仁。

  二是“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计算的适用,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特指全年只能采用一次,而不能两次以上使用。年度内发放的其他一次性(或称数月)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和各种名目的项目奖金如加班奖、先进工作者奖励等,应当全部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一年内有多次发放数月奖金行为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一次。

  三是年薪制下的奖励年薪个人所得税优惠计算办法不再仅限于企业经营者,而是扩大到单位所有雇员。只要实行年薪制的办法名正言顺即审批程序合法,对单位所有雇员均一视同仁。

  四是对实行绩效工资制的单位是一种税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避免人为进行财务上分解收入或收入挂账的虚假现象发生,企业可以堂堂正正地到年终视经营效益考核员工,予以奖励并据实入账。

  五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双薪”即第13个月的年终奖励工资收入可以进行合理的分摊。

  六是对那些经济效益一般,职工月份工资收入少、年终发放职工少量奖金的单位来说,国税发[2005]9号文件无疑是较公平合理和较体现人性化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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