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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捐赠需关注税前扣除限额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捐赠支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关键是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充分利用、调整捐赠限额。

  分次安排捐赠

  纳税人对外捐赠允许按应纳税所得额的全额或一定比例进行扣除,其前提必须是取得一定的收入,如果纳税人本期未取得收入,而是用自己过去的积蓄进行捐赠,则不能得到税收退还。纳税人打算对外捐多少,应当取决于本期取得的收入来定,如果本期取得的应纳税收入较多,则可多捐;反之,若本期取得的应税收入少,则可先捐赠一部分,剩余捐赠额可安排在下期捐赠。

  小张是某公司的业务经理,2006年2月份取得工资薪金收入5000元,本月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希望工程捐赠2000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额=(5000-1600)×30%=1020(元),本月应纳税额=(5000-1600-1020)×15%-125=232(元)。假设他3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仍为5000元,则3月应纳税额为=(5000-1600)×15%-125=385(元),2、3月合计纳税617元。

  如果他改变做法,2月份捐赠1020元,剩余的980元改在3月份捐赠。则2月应纳税额仍为232元,而3月份应纳税额为(5000-1600-980)×15%-125=238(元),2、3月合计纳税470元。由此可见,同样是捐赠2000元,但重新安排捐赠额后,可以少缴税147元(617-470)。

  选准捐赠投向

  税法对捐赠的投向作了明确,即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偶然所得除外)的捐赠,准予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孙小姐是一名演员,一次演出收入为80000元,她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希望工程捐款30000元,其可扣除的捐赠限额为(扣除比例为30%)80000×(1-20%)×30%=19200(元),应纳税额为[80000×(1-20%)-19200]×30%-2000=11440(元);如果她选择通过非营利性机构向某农村乡镇小学捐款,则其应纳税额为(扣除比例为100%)[80000×(1-20%)-30000]×30%-2000=8200(元),比向希望工程捐款少纳税3240元(11440-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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