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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足住房公积金免税政策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144号)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住房公积金是直接存入个人账户,加之各地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比例都有一个幅度范围,这就为我们利用住房公积金政策来调整企业工资福利结构,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提供了可能。

  我们举例进行说明:南京某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经理2003年月工资收入6000元,该单位按3000元缴存基数、10%的缴存比例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这样,单位承担300元,个人承担300元,不考虑其他扣除因素,该经理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300-800)×15%-125=610 (元)。

  根据南京市宁政办发〔2003〕114号文件规定,南京市范围内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为10%~12%,缴存基数为个人月平均工资,如果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通过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数额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方法一:在单位缴存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个人可以与单位协商,提高个人缴存的基数和比例,以上面例子,个人可以提出自己按5000元,12%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这样个人缴存的数额为600元,比先前个人多缴纳300元,多缴的这部分在政府规定的范围内,是符合财税〔1999〕144号的免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该经理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65元,少纳个人所得税45元。

  方法二:同时提高企业和个人的缴存基数和比例,改变目前工资结构,保证企业总体负担不变。单位和个人都按5000元,12%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这样企业的负担由之前的300元变为600元,为保持企业整体负担不变,将企业发放的工资变为5700元,这样该经理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20元,少纳个人所得税90元,节税效果更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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