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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招筹划减轻稿酬个税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近日,一个要出书的朋友问我,关于稿酬是否有税收筹划,笔者向他讲述了两种筹划方法。

  减少计税总额筹划法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一)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800)×20%×(1-30%);(二)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 (1-20%)×20%×(1-30%),即个人取得的稿酬所得只能在一定限额内扣除费用。可见税率是固定不变的,应纳税所得额越大,应纳税额就越大。如果能在现有扣除标准下,再多扣除一定的费用,或想办法将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就可以减少应纳税额。

  例如,某经济学家欲创作一本关于我国物流业发展状况与趋势的专业书籍,需要到上海、广东等物流发达地区进行实地考察研究。由于该经济学家在国内知名度很高,预计该书出版后销路不错。出版社与他达成协议,全部稿费18万元,预计到上海等地考察费用支出4.5万元。他应该如何筹划呢?

  1.如果该经济学家自己负担实地考察费用,出版社全额支付其稿费18万元,则应纳税额=180000×(1-20%)×20%×(1-30%)=20160(元);实际收入=180000-20160-45000=114840(元)。

  2.如果该经济学家与出版社商定,考察研究费用改由出版社负责支付,限额为4.5万元,出版社实际支付给该经济学家的稿费为13.5万元。

  应纳税额=135000×(1-20%)×20%×(1-30%)=15120(元);实际收入=135000-15120=119880(元)。

  因此,采取第2种方法可以节省税收高达5040(20160-15120)元。

  采用上述方法时,作者要与出版社商量,让其提供尽可能多的设备或服务,这样就将费用转移给出版社,自己基本上不负担费用,使自己的稿酬所得相当于享受到两次费用抵扣,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可以考虑由出版社负担的费用有:资料费、稿纸、绘画工具、作图工具、书写工具、其他材料、交通费、住宿费、实验费、用餐费、实践费等,有些行业甚至可以要求提供办公室以及电脑等办公设备等等。但由出版社提供条件容易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出版社可以考虑采用限额报销制,问题就可迎刃而解了。

  正确区分加印和再版计税方法差异筹划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许多人特别是知名学者、当红作家来说,上述规定无疑为其进行稿酬所得税收筹划提供了余地。

  例如,当红作家王某新近创作了一部长篇小说,当地一家报业集团在其晚报开辟专栏进行连载,报业集团按发行量支付王某稿酬。由于小说的影响力较大,晚报的发行量也大增。同时,许多读者为了收集小说,纷纷来信来电要求报社进行加印或出书。如果报业集团将出书或加印,将支付王某稿费6000元(如不出书或加印应只支付3000元),王某应如何对稿酬收入进行筹划呢?

  1.由于出版书籍手续繁琐,报业集团拟采取加印方式。如该当红作家王某不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同意报社采用加印报纸的做法,其因加印而获得的稿酬,按税法规定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王某应纳税额=6000×(1-20%)×20%×(1-30%)=672(元);实际收入=6000-672=5328(元)。

  2.如王某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与报社商量采用出书的做法,报业集团同意由所属的月刊出版一期增刊,那么王某其因连载和出书所取得的稿费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王某应纳税额=〔(3000-800)×20%×(1-30%)〕 〔(3000-800)×20%×(1-30%)〕=616元;实际收入=6000-616=5384(元)。

  显然,利用第2种方法可以节省税收56元,即采用出书的方式,当红作家王某可以增加56元收入。

  这种筹划方法是在作品被市场看好时,与出版社商量采取分批印刷的办法,以减少每次收入量,节省税款。《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的形式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考虑再版这种筹划方法。但是,由于出版社对一本书再版比较麻烦,因此这种筹划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一般也只是作为辅助的筹划方法使用。其次,这种筹划方法只在待出版物市场看好时,即预期销路较好时运用。该种筹划方式应保证再版前(后)稿酬均小于4000元,因为这种筹划法利用的是抵扣费用的临界点,即在稿酬所得小于4000元时,实际抵扣标准大于20%,否则筹划就失去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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