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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实例——分次申报的避税筹划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二、分次申报的避税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法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规定按次计算纳税。其费用扣除按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如果能把一次取得的收入变为多次取得的收入,就可以享受多次扣除,从而达到少缴税收的目的。

例如:某专家为一上市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按合同约定,该上市公司每年付给该专家咨询费6万元。

(1)如果按一人一次申报纳税的话,其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一次性申报应纳税所得额=6-6×20%=4.8(万元)

应纳税额=4.8×20%×(1+50%)=1.44(万元)

(2)如果是按每月平均5000元,分别申报纳税,则其应纳税额如下:

按月申报应纳税额=(5000-5000×20%)×20%=800(元)

全年应纳税额=800×12=9600(元)

两者相比节约税收=14400-9600=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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