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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选择的纳税筹划——公司制组织形式的个人纳税筹划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目前个人投资设立企业的主要方式是组建有限责任公司。

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作为投资者的个人股东,以其所出资金占公司的资本的比例获取相应的回报。从税收的角度讲,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当投资者个人从公司获取现金股利时,还应该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样就投资者投资的总过程而言,实际上承担了两道税。

例如,有甲、乙两个个人投资者共同出资组建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当年获得税前利润100万,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公司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1000000×33%=330000(元)

公司实际取得税后净利润为:

1000000-330000=670000(元)

如果公司按《公司法》规定,提取税后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剩余的全部分给投资者,则每个股东可分得投资利润为:

(670000-67000)÷2=301500(元)

但是,当投资者在取得这笔投资收益时,还应该缴纳一道20%的个人所得税:

301500×20%=60300(元)

投资者实际获得的投资净收益是:

301500-60300=241200(元)

作为个人投资者的税收负担率为:

(330000÷2+60300)÷1000000×2×100%=45.06%

如果公司制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把利润保留在公司内部,就可以避免缴纳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但个人投资建立企业的目的是得到回报,分回红利是早晚的事情,因此,公司制企业的投资者就要承担两道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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