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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选择的纳税筹划——合伙制企业组织形式的个人纳税筹划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所谓合伙制企业,是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的最大特点是其合伙损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担。由于合伙企业从整体而言组织相对松散,在现实中不能算是一个独立核算企业,所以,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国家税务机关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各合伙人的投资所得,比照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比如,某合伙企业是由五个合伙人出资组建的,各人的出资比例均为20%,经营了一年以后获得了20万元的税前利润。根据现行税法,不对这部分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仅在分配利润时征收一道个人所得税。当合伙企业分红时,各合伙人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为:

200000÷5×30%-4250=7750(元)

纳税后,各合伙人所取得的净收益为:

40000-7750=32250(元)

合伙企业中每个合伙人的实际税收负担率为:

7750÷40000×100%=19.375%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税收负担的高低取决于分回红利的金额大小,金额大,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中适用的税率档次就高,但实际负担率的最高限是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的最高边际税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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