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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福利手段减少名义工资的筹划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向往高薪,因为它是地位的象征,是自己实力的体现。工资收入的增加,可以给个人带来一系列有益的变化,使个人的生活水平相应提高。但是,由于我国对工资、薪金适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因而工资数额的提高,也意味着上缴税款的比重增加。怎样使自己的工资实际水平保持不变,同时又使所承担的税收款项最小化,是纳税人所共同关心的。

一般可行的做法是和企业领导人进行商议,改变自己的工资支付方法,即由企业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相应地减少自己的工资,并使改变后的工资实际水平和以前保持一致。

但这里要注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取得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时,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有些企业给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和汽车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所有。对于这种情况,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在进行该项筹划时应注意到这一点。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人员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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