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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利用捐赠抵减的避税筹划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例.某人获10000元的劳务报酬,将2000。元捐给民政部门用于救灾,将1000元直接捐给受灾者个人,那么,此人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呢?

  捐给民政部门用于救灾的2000元,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捐赠范围,而且捐赠金额未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30%:

  捐赠扣除限额=10000×(1-20%)×30%=2400(元)

  实际捐赠2000元,可以在计税时,从其应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

  直接捐赠给受灾者个人的1000元,不符合税法规定,不得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劳务报酬一次性收入超过4000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实际捐赠额)×20%

  根据上式计算,该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10000×(1-20%)-2000]×20%=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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