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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个体经营者生产、经营所得的筹划(4)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费用成本的纳税筹划

  个体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税法及财务会计的有关规定,选择合理的费用成本计算方法、计算程序、费用分摊等一系列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内部核算方法,使得费用、成本和利润达到最佳值,以达到少缴税款甚至不缴税款的目的。

  费用成本的筹划首先是存货计价的筹划,即经济主体,在这里是指个体经营者,为使成本值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自己的成本计算法。这里的存货是指个体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各种资产,这些资产包括库存商品、产成品、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在市场价格处于变动的情况下,存货的成本如何计算,直接影响实现利润的大小,进而影响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

  存货是不断流转的,有流入也有流出,流入与流出相抵后的余额就为期未存货。

  存货流转有实物流转和成本流转两方面,在理论上存货的成本流转和实物流转应当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购置存货确定的成本应当随着该项存货的销售或耗用而结转。但在实际中,这种一致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因此必须采用某种存货成本流转的假设,在期末存货与发出存货之间分配成本,也就是采取某种存货计价方法。

  不同的存货计算方法对经营者获利多少、纳税多少的影响是不同的,这也是纳税筹划者从事纳税筹划所必须研究和实践的一项重要内容。一般来说,由于社会上通货膨胀因素不断增加,因此,存货的成本总是不断上涨的。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存货成本,其期末存货价格一般来说最接近于期初存货价格,发出存货价格最符合市场价格,其发出存货打入生产成本的价格就较高,从而冲减的利润部分就较多,对于个体经营者来说相应缴纳的税款就较少。相反,同样的存货,先进先出法一般会使发出存货打入生产成本的价格较低,当期应缴纳的税款就较多。但同时也要注意,个体经营者适用的是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前期消耗材料的价值计价过多,后期相对就较少,处理不好很容易造成后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猛增,从而使得应纳税额增多。

  合理折旧在成本费用的筹划中也显得非常重要。固定资产的特点就是可以连续多次参加生产过程,仍然保持原有的实物形态,但由于长期使用,必然发生损耗,并逐渐减少它的价值。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损耗而消失的那部分价值。固定资产损耗的这部分价值,应当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内进行分摊,形成折旧费用,计入各期成本。由于折旧提取出来以后,是要计入当期生产成本的,因此折旧关系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从而影响到所要缴纳的税金。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很多,包括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纳税主体来说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首先,不同的折旧方法产生不同的固定资产价值补偿时间和实物补偿时间有早晚之分。其次,不同的折旧方法造成的年折旧提取额的不同直接关系到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率制度下纳税的差异。个体经营者要在国家有关这方面规定范围内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尽量减少税收维护企业利益,这是众多个体经营者的共同目标。

  成本费用被剔除是很痛苦的事情,每年在所得税的查账中,不论规模大小,费用及损失被稽查机关剔除的比率相当高,这些费用损失被剔除后不仅要求补缴,而且还会按照其金额处以一定的罚款。当然这说明稽查人员工作认真负责,但同时也反映了一个问题,经济主体关于这些方面的筹划工作做得太少。

  到底应该如何策划才可以避免被剔除呢?我们认为有如下几种方法:

  (1)注意取得合法凭证。要求凭证的取得应符合税法规定;这是个体经营者寻求节税策略最起码的条件,因此费用及损失的认定,取得合法凭证,最为重要。一般在操作中常犯的错误有:取得虚设行号发票;取得非交易对象所开立的发票;未依时限取得凭证等。所以,纳税人未取得合法凭证时,应督促总务及财务部门,确实注意交易事实,认清交易对象,取得交易对象的统一发票,如此才能避免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

  (2)合法报告备案。税法规定部分费用及损失应事先完成报备手续,否则不予认定或按原规定方法认定。现实生活中,很多经营者忽略这项手续,曾经就有一鞋业老板没有按规定报备水灾损失,被罚款1000多万元。这些项目经报备后就可以作为费用列交了。

  (3)设法增列费用。个体经营者除了避免费用损失被剔除外,更应该积极地在合法的范围内扩大费用开支,使费用最大化。为达此目的,经营者可以委托会计师签证,以增加交际费的列支;将部分利润改列费用开支,作为工资、薪金支付。

  (4)延后列报费用。部分费用及损失有限额规定,超过部分将不予认定。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申报时应注意各费用及损失是否超过限额,如果超过限额则可以考虑延至次年列报,以免招致剔除。也可以考虑按照其他方式列支,比如将伙食费、差旅费列为工资等。

  (5)改资本支出为费用支出。个体经营者维修或购买固定资产,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不允许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以后的年度内进行折扣。认定为资本支出的标准为:耐用年数超过两年;单价在1000元以上;一次性购买数额较大的费用支出。

  因此,个体经营者可以考虑以零星采购方式处理,比如改整批购买菜些办公用具为分次购买,改一次性大修为零星小修等。

  (6)聘请会计师为顾问。对个体户经营者来说,纳税筹划与生产经营同等重要。

  一般来说,在业务开创初期,以生产经营为主,但在生产经营若干年以后,纳税筹划问题逐渐变得重要起来。为防患于未然,聘请熟悉税务法律的会计师、税务师为顾问,进行必要的筹划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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