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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2)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工资、薪金收入不均衡时的筹划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随着攀升,因此某个时期的收入越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比重就越大。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类收入极不平均,相对于工资、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纳税的比重就大得多。这个时候,对工资、薪金类所得的筹划就显得特别重要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于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如果该项奖金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使用较高税率。这时,如果采取分摊筹划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款。例如,某纳税人1999年12月份取得工资、薪金2000元,当月又一次性获得公司的年终奖金9000元,那么,按照规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款计算过程如下:工资部分应纳税额=(2000-800)元×10%-25元=95元,奖金部分应纳税额=9000元×20%-375元=1425元,12月该纳税人共应纳税1520元(95元+1425元),1、2月份该纳税人还应缴纳95元×2=190元的个人所得税,这样该纳税人三个月共应纳税1520元+190元=1710元。

  如果该纳税人和公司老板商议,将年终奖金分三次下发,即12月、1月、2月每月平均发放3000元,12月的3000元可以作为奖金发放,1、2月份的奖金可以作为工资一块儿发放,这样,该纳税人三个月的纳税情况计算如下:12月的工资应纳税额为95元,12月的奖金应纳税额为3000元×15%-125=325元,1、2月各应纳税额为(2000+3000-800)元×15%-125元=505元,则三个月共应纳税1430元(95+325+505×2)。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知道,第二种发放奖金的方法可以使纳税人少缴纳税款280元。

  《个人所得税法》第9条第2款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的规定,这些行业包括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因此,这此行业的纳税人可以利用这项政策使税负合理化。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并不仅是这些行业的工资起伏比较大,纳税人在其他行业如遇到每月工资变化幅度较大的情况,就可以借鉴该项政策的做法,即将每月收入平均分摊,这样就可以少缴税款,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例如,某纳税人为一广告公司职员,该公司实行效益工资制,每月的工资额按照基本工资加提成的方式发放。在1999纳税年度里,该纳税人的每月工资情况如下(按月份先后顺序排列):3500元,1000元,3500元,700元,4000元,900元,800元,3200元,2800元,1200元,4500元,6300元。

  该纳税人全年的纳税情况计算如下:1月应纳税额=(3500-800)元×15%-125=280元,2月应纳税额=(1000-800)元×5%=10元……该纳税人全年应纳税额为(280+10+280+0+355+5+0+235+175+20+430+725)元=2515元。

  如果该纳税人和广告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广告公司根据以往年度该职工的业绩,估算其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确定每月支付标准,到年底再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核算,则可使该纳税人节省大笔税款。比如,根据测算,1998年度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每月2600元,则广告公司在1999纳税年度可以每月平均发放26 00元,到年底再结清余额,发放其他应支付的3800元。这时,广告公司实际支付工资额与上一种支付方法相同,但纳税人的年纳税额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具体为1月至11月的应纳税额=[(2600-800)×10%-25]元×11=1 705元,12月应纳税额=(3800-800)元×15%-125元=325元,该纳税人全年应纳税额为2030元(1705元+325元),相对于上一种工资发放方法而言,可以少缴纳税款485元(2515元-2030元)。

  为了照顾某些受季节或产量等方面因素影响的特定行业,如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对于其职工工资、薪金收入波动幅度较大的情况,给予特殊的政策。对于这些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征收,即凡是月份达到纳税标准的,均按规定预缴个人所得税,待到年度终了后30日内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由于这一筹划方法的计算基本上和上一种相同,对于这些行业的筹划计算这里不再赘述。但纳税人应当注意的是,在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必须到税务机关申请该项权利,否则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为放弃这项权利。

  目前,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企业对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工资支付方式,即企业经营者平时按规定领取基本工资收入,年度终了时,根据其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再确定其效益工资。

  对于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工资收入,按照一般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方法,扣除800元的费用后(乘以)适用税率并预缴,到年度终了后,合并其全年的总收人(包括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再按12个月平均进行计算实际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4.通过福利手段减少名义工资的筹划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向往高薪,因为它是地位的象征,是自己实力的体现。

  工资收入的增加,可以给个人带来一系列有益的变化,使个人的生活水平相应提高。

  但是,由于我国对工资、薪金适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因而工资数额的提高,也意味着上缴税款的比重增加。怎样使自己的工资实际水平保持不变,同时又使所承担的税收款项最小化,是纳税人所共同关心的问题。

  一般可行的做法是和企业领导人进行商议,改变自己的工资支付方法,即由企业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相应地减少自己的工资,并使改变后的工资实际水平和以前保持一致。

  但这里要注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取得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时,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有些企业给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和汽车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所有。对于这种情况,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在进行该项筹划时应注意到这一点。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人员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单位除支付工资、薪金外,不管职工的住房,则职工在领取了工资以后,还得自己花钱购买住房或租房居住,这样实际上能留存下来的收入大为降低。但这时如果由企业提供住房条件,相应减少职工的收入,则可以节省职工的部分税收。长期累积下去,其数目也很可观。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款时,可以扣除相当于计税工资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即这部分费用支出可以免税。在这个限度内,企业应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福利,而且可以根据单位福利水平的高低确定职工的相应工资、薪金收入。通过这些方法,企业可以节省职工的部分个人所得税款。

  对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职工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支付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企业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一般而言,企业支付超过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部分,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对于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工资、薪金所得都适用,因为一般的工资都在这之上。对于这部分工资,根据职工的要求,改为提供福利设施,则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不会降低,又可以节省职工的部分税收,同时也不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一般可行的做法有以下几种;

  (1)企业提供交通设施。对于离单位比较远的职工来说,其上、下班都要花费一定的交通费,而且由于不同地方的交通条件不一样,交通的便利与否很可能会影响职工的正常上、下班。同样,职工外出也会遇到同样的问题。这时,企业可以通过一定的规划,提供免费的接送服务,或者将单位的车租给职工用,再相应地从职工的工资中扣除部分予以调整。这样,职工由于名义工资额减少,可以少缴部分税款,同时单位由于统一用车,提高了车辆的使用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部分开支。当然,这种做法有可能造成一定的浪费,但企业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解决,比如每人每月规定一个使用里程限额,超过部分按市场价计算。但这里要注意的是,有些企业职工所进行的工作,需要大量的办公设施及用品,这些可以由企业提供,也可以由职工自己购买。比如,在家上班的广告设计人员所需的计算机,或电影工作者的摄影机等。

  如果这些设备由职工自己购买,则职工会提出加薪的要求,但是这部分加薪有一部分要作为税收上缴,这样的实际效果肯定比由企业直接提供差。同企业提供交通设施一样,企业提供部分办公设施及用品可以采用包干制。

  (2)企业提供免费餐饮。企业提供这种服务的时候可能会遇到诸如个人口味不一,饮食习惯不同等问题,如果企业不具备这种条件,可以考虑在其他企业内搭餐或在适当的时候给职工发放误餐补助。

  但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国家对误餐补助有一定的规定,并非凡是误餐补助都会免税。根据财税发[1995]82号文件的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特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补助。其他以各种误餐补助的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企业提供有关住房的其他设施和设备。企业可以根据职工的要求,定制一定数额的家具、家用设备,用较低的价格租给职工,同时调整职工的工资额。企业也可以为职工提供一定的公共设施,比如电话、水、电、暖气等。这些设备即使企业不提供,职工自己也会花钱配置的,但由企业提供不仅会大大地降低成本,而且通过减少职工名义收入,又可以规避一部分税款。

  (4)企业提供医疗福利。提供医疗福利也会涉及到浪费的问题,单位可以考虑实行限额报销制。

  企业也可以给职工提供培训机会和给其子女的教育提供奖学金、助学金等方面的保障。

  一个企业要想发展,就不能忽视对其职工的培训,对比企业可以成立自己的培训中心,可以委托其他培训中心进行培训,也可以采取由职工自己选择、单位统一管理支出的方式。企业在对职工进行培训时,可以给职工提高工资,由职工自行安排,也可以完全由企业提供,这两种方法对企业而言,是一样的效果,但显然是后者更有利于职工的节税。

  企业还可以为职工子女成立教育基金,为职工子女提供奖学金、助学金等教育上的保障。这些方面的支出由企业统一核算,按实际开支数目从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中以一定的比例扣除。

  经调整过的职工工资实际水平不变,甚至有所提高,但由于名义所得降低,其应纳税额将大大降低。

  当然,还有其他一些方法可以节税,比如,由企业提供假期旅游津贴等,限于篇幅,就不再赘述了。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税法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的,有些方法在一定时期是合法的,但在另一时期可能就属于违法行为,因而纳税人如果想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工作,应该经常注意税法的变化,以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而处以重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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