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1)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兼有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两种收入时的纳税筹划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劳务报酬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
由此可见,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同时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又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而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就会节约税收,因而对其进行筹划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要想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筹划,首先应弄懂其各自的含义及相互的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各项报酬,是个人从事非独立性劳务活动的收入;而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地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所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就是,前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
由于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在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因此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在必要时甚至可以将其和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叶先生2000年4月份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4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叶先生同月在A企业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入为每月2400元。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征收。这时,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800元不用纳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2400-800)元×20%=320元,因而叶先生4月份应纳税额为320元。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A企业支付的24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和单位支付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2 400+400-800)元×10%-25元=175元。在该案例中,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每月可以节税145元(320元-175元),一年则可节税1740元。
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税收。例如,朱先生系一高级工程师,2000年5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62500元。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62500元-800元=61700元,其应纳税额为61700元×35%-6375元=15220元。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62500元×(1-20%)=50000元,其应纳税额为50000×30%-2000元=13000(元)。因此,如果朱先生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或采取某些可能的措施,使得与该公司没有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他可以节省税收2220元(15220-13000)。
在一般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有利于节省税款。例如,刘小姐2000年7月从公司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共40000元。另外,该月刘小姐还获得某设计院的劳务报酬收入40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所得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计算如下: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为(4000 0-800)元×25%-1375元=8425元,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40000元×(1-20%)×20%=6400元,该月刘小姐共应纳税14825元(8425元+6400元)。如果刘小姐不对这两项所得分开缴税,而是合并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则刘小姐7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40000+40000-800)元×35%-6375元=21345元。因而分开缴纳可以节省税收6520元(21345-14825)。
涉及附加减除费用的筹划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扣除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对于部分人员在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还可以再享受32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这些人主要包括: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根据国税发[1999]202号文件规定,由于远洋运输船员包括各国轮船员和外派船员,因此各地在对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掌握不一,为了统一个人所得税政策,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对于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作为具备享受附加扣除费用待遇的个人,可以考虑有效地利用该项政策,最大限度地使自己少缴甚至不缴税款。例如,某纳税人,其月薪为10000元,如果该纳税人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则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如下:应纳税所得额=(10000-800)元=9200元,应纳税额=9200元×20%-3 75元=1465元。但如果该纳税人为在天津某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外国专家(假定为非居民纳税人),其月薪仍然为10000元,则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如下: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800+3200)元=6000元,应纳税额=6000×20%-375元=825元。后者比前者少缴税640元(1465元-825元)。
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和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的原则,判定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
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件,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例如,涂先生为具有中国国籍的居民纳税义务人,2000年6月份,从中国境内获得6000元的工资类收入,同时又从英国获得一定的收入,折合成人民币为1 0000元。如果涂先生能够提供证明文件,证明其在境内和境外任职或受雇及工资、薪金标准,那么其来源于国内和国外的收入可以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如下:境内应纳税所得额=(6000-800)元=5200元,境内应纳税额=5200元×20%-375元=665元,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0000-4000)元=6000元,境外应纳税额=6000元×20%-375元=825元,境内、境外合并纳税额=(665+825)元=14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