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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免税项目有哪些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不论纳税人年龄的大小,已婚未婚,家庭人口多少,其定额扣除800元,作为本人及赡养家属生活费用和其他必要的费用,仅就超过800元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实行定率相合的扣除方法,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的收入或完成一件事物(务)的收入,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连续性的收入不能划分次数的,以一个月连续取得的收入,合并为一次。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不采用定额扣除方法,扣除率为20%;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不采用定率扣除,而采用定额扣除800元的方法,这样就可照顾每次收入数小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使他们同每月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800元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相一致。

  对于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一项所得的,按税法规定需要扣除费用的,可以对每个人分得的收入分别进行费用扣除,以每个人扣除费用的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属于投资所得,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因此,对这类所得不扣除任何费用。

  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项目具体有:①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金。主要包括个人在科学、技术、文化方面有发明创造的成果,由中国政府或中外科技、文化等组织发给的奖金。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的利息。主要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储蓄存款所得的利息以及国家银行委托其他银行代办储蓄存款的利息。至于个人在中国各地建设(投资)公司的投资,不分红利,其股息不高于国家银行、信用社储蓄存款利息的,也免于纳税。③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从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提留的福利基金中支付给职工的福利或救济性质的补助费。④保险赔款。⑤军队干部和战士的转业费、复员费。⑥干部、职工的退休费、退职费。⑦各国政府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官员薪金所得。主要包括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官和其他享受外交官待遇的人员薪金所得。对各国驻华使、领馆内其他人员的薪金所得的免税,应当以该国对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内的其他人员给予的同等待遇为限。⑧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目前,财政部已批准免税的所得主要有:华侨从海外汇入我国境内赡养其家属的侨汇;继承国外遗产从海外调入的外汇;取回解冻在美资金汇入的外汇;中国血统的外籍高级知识分子退休来华定居,由于过去的雇佣关系,而从国外领取的退休金、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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