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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所得来源地和所得支付地的异同点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案例:

  Tom于1999年3月任职于深辉咨询公司,该公司为华盛顿市一制衣公司提供中国市场的情况,为其收集世界各国制衣公司在中国经营、销售信息及情报。根据聘任合同,Tom工资收入由制衣公司以美元直接支付。Tom认为自己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境外所得,而且自己在中国未满1年,可以不必纳税,所以当他接到税务机关《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感到非常吃惊。后经税务人员解释,Tom懂得了其中的道理。

  分析:

  Tom没有弄清楚所得来源地和所得支付地的概念。在税法上,所得是否纳税就要看其是否符合税法关于来源地或支付地的规定。有时税法要求应税项目的所得来源地和所得支付地一致,有时要求以所得来源地界定是否纳税。

  所得来源地是一个有特定含义的法律上的概念。各国税法对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没有统一标准,一般是指应税项目发生地。判定纳税人所得来源地的重要意义在于,首先他是一国政府行使地域管辖权的前提。根据地域管辖权原权,凡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都应向中国政府缴税,特别是对非居民纳税人能否行使征税权,关键要看其是否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其次,对本国居民来说,判定其所得来源地也很重要。

  因为,为避免国际间双重征税,很多国家对本国居民的双重征税都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我国也不例外。但只有事先判定我国居民有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对其征税时才能实施一定的免除双重征税的措施,可见,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确定该项所得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所得来源地规定如下:(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为所得来源地;(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地为所得来源地;(4)财产转让所得,其中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座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5)财产租赁地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所得支付地是指纳税人支付所得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所在地。一般来说,所得来源地与所得支付地是一致的,即在哪里任职、受雇,就在哪里取得所得。但有时两者也不一致,例如,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的某外国企业担任业务主管并常住中国境内,为此,该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来源地为中国境内,但其支付地可以是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也可以是该企业的境外总机构,当为境外总机构时,所得来源也就同所得支付地产生了不一致。

  当所得来源地与所得支付地不一致时,根据税法规定,下列所得,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依法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2)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3)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5)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6)提供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7)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Tom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纳税人,但根据上面解释,Tom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但由华盛顿市制衣公司支付的工资纳税。

  点评: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家主权的行使范围一般要遵从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因此,一国的税收管辖权在征税范围问题上也必须遵从属地原则或属人原则。根据属地原则;一国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取得这笔所得的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根据属人原则,一国有权对本国居民或公民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他们的所得来源于本国还是外国。

  判定所得来源地体现了属地原则,而从概念上把所得来源地与所得支付地准确区分,无疑为准确行使地域管辖权提供了依据,纳税义务人应该清楚认识到两者的细微差异,这样才能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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