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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筹划――个人捐赠要考虑时机和数额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为了鼓励纳税人对公益、教育事业作贡献,我国个人所得税有关法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只要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就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于向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和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捐赠的,可全额扣除。

  此政策实际上是允许纳税人将自己对外捐赠的一部分改为由税收来负担,其立法宗旨很明显,就是引导纳税人的捐赠方向,将其引到公益、救济和慈善事业上来,从而为社会和国家减轻负担。对于个人来说,可以通过公益、救济性捐赠将一部分收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达到抵免一部分税款的目的。换一个角度来说,就是纳税人可以用国家的收入来为自己“做好人”。

  仔细研究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我们不难发现,捐赠扣除的税收筹划还是有不少“文章”可做的。

  首先,纳税人对外捐赠是出于自愿,捐多少,何时捐都由纳税人自己决定。允许按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扣除,其前提必须是取得一定的收入,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本期未取得收入,而是用自己过去的积蓄进行捐赠,则不能得到税收退还。

  由此可见,选择适当的捐赠时期对纳税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其次,纳税人打算对外捐多少,应当取决于本期取得的收入,如果本期取得的应纳税收入较多,则可以多捐,反之,若本期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少,则可先捐赠一部分,剩余捐赠额可安排在下期捐赠。

  例如,张先生某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6800元,本月对外捐赠3000元。则:

  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为=(6800-800)×30%=1800(元)

  本月应纳税额=(6800-800-1800)×15%-125=505元?若次月工薪收入仍为6800元,按规定,次月应纳税额=(6800-800)×20%-375=825(元)。

  如果张先生改变做法:在本月捐赠1800元,剩余1200元安排在次月捐赠。

  那么:

  次月应纳税额=(6800-800-1200)×15%-125=595(元)

  通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同样是捐3000元,但税负不同。采用第二种方法,降低税负230元。

  再次,如果纳税人本期取得收入属于不同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收入、稿酬收入、偶然收入、财产租赁收入等等,那么,允许扣除多少就看你如何对捐赠额进行划分了。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因此,在计算捐赠扣除时,属哪项所得捐赠的,就应从哪项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捐赠款项,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纳税人取得两种以上不同应税项目收入,并从中取出一部分收入对外捐赠的情况下,根本就分不清是从哪项收入中取出的,更分不清从哪项收入中取出的各是多少。因此,在计算捐赠扣除额时,纳税人应当对捐赠额进行适当的划分,即将捐赠额分散在各个应税所得项目之中,其目的是最大限度享受税前扣除。

  例如,季女士2001年1月份取得各项收入21000元,其中,工资薪金收入4000元,福利彩票中奖收入12000元,稿酬收入5000元。本月对外捐赠6000元。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1.确定各项所得扣除额

  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额:(4000-800)×30%=960(元)

  偶然所得扣除额:12000×30%=3600(元)

  稿酬所得扣除额:5000×(1-20%)×30%=1200(元)

  2.计算各项所得应纳税额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4000-800-960)×15%-125=211(元)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12000-3600)×20%=1680(元)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5000×(1-20%?-1200]×20%×1-30%?=2800×20%×70%=392(元)

  本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11+1680+392=2283(元)

  通过以上捐赠额的适当划分,其捐赠额已得到充分扣除。如果不进行划分,把全部捐赠集中到一个项目上,会增加应纳税额。例如,如果把6000元捐赠全部计算在福利彩票中奖收入12000元内,则季女士1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将达到近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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