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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筹划――经济合同中的税收筹划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人们仔细研究经济合同发现,在事先进行筹划的基础上,在签订协议时就可以通过合同来安排税收问题。

  李某2001年度在北京一私营企业打工,约定年收入为2万元,应与私营企业主建立何种用工关系?从税收角度上分析,有以下两种方案:

  方案(1):以雇工关系签署雇佣合同,则按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李某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1.67元[(20000/12-800)10%-25].

方案(2):以提供劳务的形式签署用工合同,则按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李某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73.33元[(20000/12-800)*20%].

通过计算我们发现,在计税所得额比较小的时候,以雇佣的形式比劳务形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少;而当计税所得额比较大的时候,以劳务的形式比雇佣的形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少。这是由两种政策在税率上的不同造成的。

  工资薪金的最低税率是5%,最高税率是45%,而劳务报酬的最低税率是20%,最高税率是40%(在20%的基础上加咸100%)。当然,二者在计算时速算扣除数不同。因此,我们在签署用工合同时就可以根据报酬的数额进行具体筹划。决定是以雇佣关系拿工资,还是以提供劳务报酬的形式拿报酬。总之,要以提供劳务报酬的形式计税,工作的性质必须符合税法对“劳务”方面的因素。

  如果确定以劳务报酬的形式取得收入,应注意:一是分次领取劳务报酬可节税。

  我国税法规定,劳务报酬一次性取得收入在2万元以上就要加成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将每次的收入都控制在2万元以下,税收负担就会大大下降。

二是取得收入的间隔时间应超过1个月。因为我国税法规定,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支付间隔超过1个月、按每次收入额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间隔期不超过1个月的,则合并为一次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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