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企业所得税辅导 > 正文

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规定、问题、运用

2015-06-16 11:10     来源:网络      作者:王冬生

     企业重组过程中的所得税问题,一直是焦点,因为重组涉税金额巨大,一直也是难点,因为规定比较复杂。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的《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有关划转政策如何执行的进一步解释和规定,其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资产(股权)划转的4种情况及各自的所得税处理,二是明确了征管过程中,纳税人如何执行有关政策,如果特殊重组的条件发生变化,如何补税及相应的所得税。但是40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也有一些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本文结合对40号公告的解读,分析以下内容:

  一、重组、非货币资产投资、资产(股权)划转的企业所得税

  二、109号文关于资产、股权划转的规定及理解

  三、四种情形之一---母公司划转子公司并获得股权支付

  四、种情形之二---母公司划转子公司无股权对价

  五、四种情形之三---子公司划转母公司无对价

  六、四种情形之四---兄弟公司之间无偿划转

  七、如何确定12个月的起点

  八、如何确定划转后的计税基础

  九、享受划转待遇的征管措施

  十、不能享受划转待遇后的补税及有关处理措施

  十一、执行时间

  十二、对纳税人的启示

  一、重组、非货币资产投资、资产(股权)划转的企业所得税

  重组、非货币资产投资、资产(股权)划转,分别有专门的文件规定,目的似乎都要解决纳税人没有现金纳税的困难,促进企业的兼并重组,优化资源配置。但是三份文件各自解决的具体问题,不完全一样。

  (一)三份文件分别解决什么问题?

  关于重组的文件,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主要解决以下六种重组形式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

  关于非货币资产投资的文件,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件),主要解决非货币资产投资如何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及股权计税基础如何确定的问题。非货币资产包括股权、其他资产。

  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主要是109号文,将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享受特殊重组的比例,由59号文的75%降低到50%,明确了股权、资产划转的所得税处理。

  (二)三份文件分别明确股权、资产不同处理方式的所得税待遇

  以上三份文件,都涉及股权和资产,但是解决的问题不一样。

  59号文件,解决股权收购、资产收购过程中,转让方和收购方的所得税问题。强调的是“有偿的”收购,股权和资产的转让方,是获得对价的,只不过不同的对价,享受不同的所得税待遇。

  116号文件,解决用包括股权、资产在内的非货币资产投资涉及的所得税问题,用非货币资产投资,投资人是获得股权对价的,也是“有偿的”。

  也就是说,59号文和116号文,都解决股权或资产的所有权“有偿”转让的所得税问题。

  但是,股权或资产“无偿”转让,也有所得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将资产捐赠,需要视同销售。尽管109号文件,没有明确如何理解“划转”,但是一般理解就是股权或资产的无偿划转,就是白给。因为,“有偿的”所得税问题,59号文和116号文,已经解决了。

  但是40号公告的规定的4种划转情况,三种是“无偿的”,一种是“有偿的”。

  二、109号文关于资产、股权划转的规定及理解

  (一)109号文第3条的规定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二)上述规定明确的3个问题

  1、划转的所得税处理方式

  划出和划入双方,都不确认所得,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但是计税基础不变。类似59号文的处理方式。

  2、享受上述待遇的主体

  两类主体:

  (1)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也就是母子贵公司之间。

  (2)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也即是兄弟公司之间。

  3、享受上述待遇的条件

  需要具备4个条件:

  (1)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

  (2)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纳税为目的;

  (3)股权或资产划转后12个月内不改变原实质进行活动;

  (4)双方会计处理均不确认损益

  但是,109号文件留下一个巨大的遗憾,就是没有明确,如何理解“划转”。

  40号公告将109号文件规定的“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具体分为4种情形,其中第一种情况是“有偿的”,后三种情况是“无偿的”。

  一是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获得股权对价;

  二是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没有获得股权对价;

  三是子公司向母公司划转,没有获得对价

  四是兄弟公司之间划转,没有获得对价。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