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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的填报口径需关注

2015-06-01 09:43     来源:网络      作者:严建峰 陈志坚

   “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的数据填报不包括:

  ◎汇算年度“上年度最后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和“上年度汇算清缴”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汇算年度由于纳税人自查、主管税务机关评估等发现以前年度申报有误而补充申报的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以前纳税年度应缴未缴在本纳税年度入库所得税额,但是包括来年“汇算年度最后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的数据填报包括: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分支机构分别在异地预缴的入库税款。

  填报说明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法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填报关键点分析

  1.本行填报的是本企业当年实际已预缴入库的税款,强调的是“当年实际已预缴”,注意不要混淆本表第37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和第38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额”数额,该两行强调的是,不属于本年度应纳税额。

  2.包括了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总机构直接管理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另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3.包括了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分别在异地预缴的入库税款。具体体现在表间关系,表A10000第32行=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第5行,A109000第5行“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该行填报: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跨地区分支机构本年累计已分摊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本年累计已预分并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

  4.本行填报数额公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数额=本纳税年度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含总、分机构)+建筑企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例解

  建筑企业A在2014~2015年度预缴(补缴)企业所得税额情况如下:

  1.2014年1月12日预缴2013年度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额20万元;

  2.2014年4月10日预缴2014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额22万元;

  3.2014年4月18日补缴2013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额6万元;

  4.2014年6月20日补充申报主管税务机关评估等发现以前年度申报有误企业所得税额16万元;

  5.2014年7月13日预缴2014年度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额24万元;

  6.2014年10月11日预缴2014年度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额26万元;

  7.2015年1月9日预缴2014年度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额23万元;

  8.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2014年度预缴的所得税额为20万元;

  9.其设立的分支机构2014年度预缴的所得税额40万元。

  则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数额=22+24+26+23+20+40=1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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