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企业所得税辅导 > 正文

在什么情况下非居民企业视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

2015-04-17 14:46     来源:厦门国税     

问:在什么情况下非居民企业视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