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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纳税申报表对“职工薪酬”的分析依靠两张附表可能不够

2014-12-29 10:59     来源:中国会计网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对已实施6年,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共有41张,其中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都是新增的。这两份附表的内容,无论是从纳税人申报纳税进行风险防范,还是税务机关进行所得税后续管理纳税评估,都是必须。在根据不同纳税人企业的职工薪酬数据进行填报分析时,发现仅有这两张表是不够的,还会产生疑问,若有一张类似A105051《职工薪酬明细表》的三级附表就更好了。
  在一级附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中,”职工薪酬”的数据是从“管理费用”、“销售费用”采集的。它只有一个总数,分别包含了“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的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在二级附表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它的一级附表是《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账载“职工薪酬”是从下列九个方面分析的,(1)工资薪金支出,(2)职工福利费支出,(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4)工会经费支出,(5)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6)住房公积金,(7)补充养老保险,(8)补充医疗保险,(9)其他。
  一般小型企业或纯商贸企业的“职工薪酬”,在这两份表中可以基本反映。它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的“职工薪酬”之和就是A105050表中第13行第1列的“职工薪酬”账载金额“合计数”。但对生产型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不动产在建工程的企业,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的相关数据之和要小于,还可能远小于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中账载“职工薪酬”的“合计数”。
  以工资薪金的核算为例:
  企业每月发生的工资,按成本核算的对象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期间费用。假设2014年度某生产型工业企业发生工资支出2000万元,其中生产成本中的工资1200万元,制造费用中的工资120万元,在建工程人员工资100万元,研发人员工资200万元,管理人员工资120万元,销售人员工资260万元。
  “制造费用”每月根据产品种类等分配转入“生产成本”,“生产成本”每月根据“在产品”的完工情况转入“产成品”,“产成品”最终通过销售环节到达消费者手中,以实现产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针对本案例,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的第1行是“职工薪酬”,包含上述九项内容,第1列包含“销售人员工资”260万元,第1行第3列包含“管理人员工资”120万元,这也是企业在“期间费用”中反映的工资薪金支出。
  在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第1列的账载“工资薪金”中,填写2000万元。
  无论是谁,阅读纳税申报表看到这样两组数据,是不是都会问,两张表中“职工薪酬”的差额是些什么内容?
  何况在二级附表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第2列就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所以如果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对“职工薪酬”的分析仅仅依靠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可能还不够,还会有许多疑问,建议增加一份《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的三级附表。
  它的行次与《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一致,分别是:(1)工资薪金支出,(2)职工福利费支出,(3)职工教育经费,(4)工会经费支出,(5)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6)住房公积金,(7)补充养老保险,(8)补充医疗保险,(9)其他。
  它的列次分别是: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其他。像房地产企业没有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按规定可以计入“开发间接费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工资薪金等费用,就可以在“其他”中列支。这些数据在企业的成本、费用核算账薄中都可以采集到。
  如果有了这张附表,那么这张三级附表的每一行的合计数与《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每一行的“账载金额”相等;这张附表的“销售费用”合计数、“管理费用”合计数分别与A104000表第1行第1列、第3列相等。“研发支出”合计数与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第2列的合计数相等。
  其实建议增加的这张三级附表内容,企业办税人员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作为过渡表也是要填的,税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涉税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在为企业做纳税服务时也是要填的,否则有关数据无法填列。只有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表中没有这张表,其结果是税务机关可能会就有关疑问不断地询问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总局可以借着“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增加这份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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