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关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行附送查帐报告制度的通知》(穗国税发〔2003〕24号)的规定,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因此,由广州国税负责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另外,由于现暂未开展2014年的汇算清缴工作,有关2014年的汇算清缴事宜,请您留意最新的文件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