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同一市不同县区,分别成立了几家分公司,按要求企业所得税在总公司汇算缴纳。请问,对于福利费、教育经费、对外公益捐赠和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扣除额,是以总分机构合并后的收入总额乘以相应比例计算,还是只以分支机构的收入乘以相应比例计算?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应该按照总分机构实现的收入总额,乘以相应比例计算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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