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贷款未到位是否应确认收入

2012-07-20 10:13     来源:     

    【问题】

    理论上开发产品已经交付,可以说明企业取得了向客户索取款项的凭据(权利),应按房屋价款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请问上述条款如何理解?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A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现房销售,5月出售10套住房并办理入住手续,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1200万元,收取首付款800万元,银行按揭400万元尚未收到。会计应确认销售收入1200万元,应收账款400万元。税务应确认销售收入800万元,400万元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