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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交易中所得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0-05-17 10:16     来源:     

  【问题】

  居民企业在证券交易所开立账户并进行证券交易,其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1号)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规定: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一部分,是否要征所得税,分为以下几种不同情况:

  1、满足条件的,即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免征所得税的。

  2、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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