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企业所得税辅导 > 正文

货款挪用发生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2010-05-17 10:15     来源:     

  【问题】

  我单位在全国各地设立办事处,每个办事处设经理,客户的发票由总公司统一开具,由于管理不善,其中一个分公司经理贪污挪用了客户回给集团的货款,被判了刑。货款没有追回来。请问对应的应收账款,能不能报财产损失,报哪一项财产损失?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你单位员工挪用货款可比照货币资金被盗损失,应提供企业应收账款发生情况、对相关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相关责任人赔偿说明、内部核批文件以及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以未追回货款扣除相关赔偿损失金额后确认损失,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可以税前扣除。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